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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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宗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
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各編號犯行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104年6月1日前,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宣告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2、3部分所示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
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宣告刑固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3部分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毀越牆垣安全設備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竊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12日│102年7月24日│103年12月3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56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8號│104年度偵字第7976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452號│104年度易字第241號│105年度審易緝字第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8月10日│105年11月1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日│104年9月14日│105年12月12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