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宏彬具保人程鳳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鳳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宏彬涉嫌竊盜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程鳳珠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見本院卷第57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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