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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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靖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靖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靖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5月、6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
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羅靖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㈠105年8月29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1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105年8月26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47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105年12月14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2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106年3月31日以
106年度審簡字第52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㈠、㈡、㈢案經本院於106年2月20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11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各刑期,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