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黃國防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瓊苓 律師 張日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