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政宏具保人林翠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翠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侯政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經具保人林翠霞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業經查核該署99年度執字第3911號卷宗後屬實,並有該署開立之99年度刑保字第9900009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3911號案件通知執行時,經檢察官傳喚、拘提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未果,又經發函通知具保人林翠霞督促被告到案亦未獲,且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12月3日發布通緝等情,分別有送達回證、該署通知書回證、拘提報告書、通緝書各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