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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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59號聲請人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春 代理人 張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繼德工業股份有限公│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9年7月20日│147,781元│0000000│││司│銀行臺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