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告 張芷瑄 即 張慧芬 ).
丁浩 原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芷瑄(即張慧芬)、丁浩原住所地均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7樓,此為原告於起訴狀所載明,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