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75號聲請人 許惠琦 代理人 李正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7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台灣動力證券投資信託基│11-Z00000000000-0│1│300000.1│││份有限公司│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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