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林素珍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林素珍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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