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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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火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火鏡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易字第一五二○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火鏡前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二○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調偵字第四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八年二月二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至同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故意更犯背信罪,經本院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於一百年五月二日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爰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