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30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杏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29388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88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2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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