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46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被   告  邱盛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㈠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3,222÷(5+1)=537。
㈡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3,222-537)×1/5×(1+7/12)=850(小數點以
上四捨五入)。
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222-850
=2,372。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
鈑金費用2,800元+烤漆費用4,675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
2,372元=9,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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