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亭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1112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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