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毒抗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毒抗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抗字第353號抗告人即被告 朱文瑞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1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文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朱文瑞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113年度毒聲字第186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刑事聲明抗告狀僅記載「抗告人即受刑人朱文瑞因不服嘉義地方法院之裁定,特書此狀抗告,理由後補,懇請法官准予抗告」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命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顯榮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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