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再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8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蔡伯聰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等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伯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伯聰(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8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該原判決繕本,復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依前述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未於期間內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