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自字第10號自訴人 莊榮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上列自訴人因凌虐人犯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榮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自訴人莊榮兆提起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首揭規定,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吳欣哲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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