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34號聲請人 陳弘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
┌─────────────────────────────────────────────┐│支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永明汽車商行陳弘毅│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9年4月30日│90,000元│C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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