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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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丘士詹 即 丘勗良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丘士懿 即丘勗良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美蘭 即丘勗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