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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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26號聲請人 陳國益 訴訟代理人 黃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5張,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1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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