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550號上訴人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奎土木包工業即 陳貴真 間因本院99年度竹簡字第55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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