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4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4062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406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6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6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6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6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6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6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7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7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7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7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7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7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7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07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 俞肇熙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處分(共計16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俞肇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各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先後為如附表所示之原舉發單位製單逕行舉發,共計16件,爰分別依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內容裁處受處分人。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民國99年5月24日泰元車行之 陳清誦 先生寫偽造的委託書詐騙伊的身分證及印章,說是要過戶給蕭育仁,因伊從來不買車子,且家裡已有4輛車子,亦不需要車子,伊未曾持有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行照,且伊也未見過或使用過上開自用小客車,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案件聲明異議之在途期間扣除,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本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此觀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目自明。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有明文,而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為送達。再者,關於上開20日不變期間之計算,異議人郵遞異議狀者,應以書狀到達之日,為其提出聲明異議之日,而非以異議人投郵之日期為準(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236號判例意旨、82年度臺上字第54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俞肇熙之戶籍地址係新北市○○區○○街○○號5樓迄今未變更,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異議人所提聲明異議狀附卷可稽,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裁決書16紙,業於如附表編號1至16「送達日期」欄所示之日期送達異議人上開住所,然均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異議人之弟 俞肇浩 收受,並蓋有俞肇浩之簽章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影本共16紙在卷可憑,上開送達方式,核與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之送達程序相符。是異議人應於如附表編號1至16「合法提出異議期間」欄所示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原處分機關係位於新北市樹林區,異議人之住所則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並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之鄉、鎮、市,然屬本院之管轄區域內者,需加計在途期間2日),惟異議人遲至100年11月16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狀,就附表編號1至16提出聲明異議,此有蓋有原處分機關上開收狀日期之聲明異議狀1份在卷可稽,顯已逾20日之聲明異議期間,從而,本件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至16之聲明異議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本院均應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附表:
┌──┬────┬────┬────┬─────┬─────┬─────┬────┬────┬────────┐││││││││││合法提出異議期間││編號│本院案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由│原舉發單位│裁決書編號│裁罰內容│送達日期│(已加計在途期間│││││││││││2日)│├──┼────┼────┼────┼─────┼─────┼─────┼────┼────┼────────┤│1│100年度│99年6月│臺北縣三│在道路收費│臺北縣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11日下午│重市(現│停車處所停│(現改制為│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2號│5時11分│改制為新│車經催繳不│新北市政府│A61172號│2項,罰│││││││北市三重│依規定繳費│,下同)交││鍰新臺幣│││││││區,下同││通局││(下同)│││││││)中正南││││300元│││├──┼────┼────┼────┼─────┼─────┼─────┼────┼────┼────────┤│2│100年度│99年6月│臺北市○○○道路收費│臺北市停車│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10日下午│亥路2段│停車處所停│管理工程處│第裁40-1AG│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3號│1時15分││車經催繳不││296174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3│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9日下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4號│2時40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61513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4│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8日上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5號│7時15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61659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5│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7日中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6號│12時53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61813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6│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7日上午│重區正義│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7號│11時19分│北路│車經催繳不││A61775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7│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三│在禁止臨時│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99年11月│起:99年11月27日│││交聲字第│6日上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警察局三重│第裁40-CO9│第56條第│26日│迄:99年12月20日│││4068號│10時45分│南路│車│分局交通分│698887號│1項第1│││││││││隊││款,罰鍰│││││││││││1,200元│││├──┼────┼────┼────┼─────┼─────┼─────┼────┼────┼────────┤│8│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3日上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9號│11時36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9504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9│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3日下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0號│2時57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9625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0│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2日晚上│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1號│8時33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9696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1│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1日下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2號│2時40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9967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2│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1日下午│重區正義│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3號│6時27分│北路│車經催繳不││A59828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3│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1日晚上│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4號│8時23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9970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4│100年度│99年5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31日晚上│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6號│7時02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60156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5│100年度│99年5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31日上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7號│10時36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60037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6│100年度│99年5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27日下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8號│6時36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8338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