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8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德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 賴志凱 律師被告 何亭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7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