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143號聲請人 薛健廷
薛健宏 薛宇晴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若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顏鄭國之 第一順位繼承人長男 許夢鉸 、次男許夢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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