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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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一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一郎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案件之審理,以被告生存於世為前提,倘其人既已死亡,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外,法院為裁判之對象即不存在,於訴訟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甚明,是本於同一法理,於一般聲請案件,即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一郎業於民國102年8月26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受刑人既已死亡,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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