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抗告人 張一之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2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路項馨 間本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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