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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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過戶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9號抗告人即原告乙○○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戶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