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899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雙方貨物買賣契約,請求相對人甲○○應給付新台幣430,170元。惟據聲請人所提請款對帳單之契約當事人為升廣有限公司,顯非相對人甲○○,足認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實際不合,可認其請求在法律上為不存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