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皆大歡喜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具狀陳報被告乙○○目前之住居所及提出被告乙○
○最近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