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37號
原   告  宋兆武
被   告 方 基章
       藍麗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而涉訟
,被告方基章、藍麗鈺住所地分別在基隆市○○區○○里○
○街○號及新北市○○區○○里○○路○段○○○號15樓,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本件借
款債務,兩造並未約定履行地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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