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斗六簡易庭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九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㈠上訴人所召集之互助會,會首連會員總共二十七名,原審認有二十八名有誤。㈡被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得標時,上訴人應付被上訴人之會款共計為
新台幣(下同)五十萬九千二百元,上訴人雖僅支付三十八萬七千元,尚欠被上訴人一十二萬二千二百元,惟上訴人之妻 張林麗君 於同年五、六、七月等三個月,前去被上訴人之子 曾枝萬 (亦為此合會會員之一,並已死會)處,向其收取末三會死會會款共計六萬元時,曾枝萬之配偶拒不付款,聲稱其已將三期死會會款交付其公公即被上訴人乙○○用以抵付上訴人所積欠被上訴人之前揭一十二萬二千二百元會款,故扣抵被上訴人之子曾枝萬應付之六萬元死會款,上訴人實際僅欠被上訴人會款六萬二千二百元未償。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並聲請傳訊張林麗君及曾枝萬之妻。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本案互助會,連同會首總共有二十七名,會期從自八十七年五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止,每會二萬元,我是在八十九年四月份得標,總得標金額是五十萬九千二百元,得標時,上訴人先付我二十五萬元,同年月十一日再給我一萬七千元;因為我還要繳三會的死會,總共六萬元,另外我兒子曾枝萬當時亦尚欠上訴人六萬元的會款,上訴人叫我去向我兒子收取,所以上訴人應付我之五十萬九千二百元之會款,其中有十二萬元係以我之死會款及我兒子曾枝萬之死會款抵付,兩相扣抵後上訴人還欠我會款十二萬二千二百元未付。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受邀參加上訴人所召集每會二萬元之互助會一會,會首連同會員總計二十七名,會期自八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止,其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得標,應得之會款計有五十萬九千二百元;又其得標後,陸續應付之死會款計六萬元(即八十九年五、六、七月等三個月,20000×3=60000),另其子曾枝萬當時亦尚欠上訴人六萬元死會會款,二者合計一十二萬元,兩造同意將上開一十二萬元死會款額扣抵上訴人應付之前揭五十萬九千二百元會款之事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互助會簿附在原審卷內可憑,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又被上訴人主張:其應得之五十萬九千二百元會款,扣抵前述一十二萬元死會會款後,上訴人僅先後付其二十六萬七千元,上訴人迄仍欠其一十二萬二千二百元未償等語。上訴人則辯稱:被上訴人應得之會款,除扣被上訴人及其子曾枝萬應付之一十二萬元死會款後,另伊已付給被上訴人三十二萬元會款,目前僅欠被上訴人六萬九千二百元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本案兩造之爭點在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得標後,曾付給被上訴人多少金額會款?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因之,在請求履行債務之訴,被上訴人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上訴人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二○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辯稱:其第一次給付被上訴人之會款金額為二十九萬元,目前僅欠被上訴人九萬元之會款云云(詳原審卷第十二頁)。嗣於上訴狀內又主張:其已支付被上訴人會款三十八萬七千元,目前僅欠被上訴人六萬二千二百元云云;復於本案行準備程序時翻稱:被上訴人得標時,其已給付三十二萬元現款與被上訴人,目前僅欠被上訴人六萬九千二百元云云(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上訴人先後辯詞既矛盾不一,又無法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僅欠上訴人會款六萬九千二百元未償,則依上開判例意旨,上訴人前揭所辯各節即無足取。
三、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合會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會款一十二萬二千二百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即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當,上訴人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贅述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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