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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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告 林淑華 被告超級微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保祿
陳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2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揭諸前開法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