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55號聲請人 李如梅 非訟代理人 張暐弘 相對人 曾能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作成之(二00八)盤法民一初字第0九五五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確定(西元2008年盤法民一初字第0955號),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08)盤法民一初字第0955號民事判決書及其生效證明影本、雲南省昆明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為證。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08)盤法民一初字第0955號民事判決,業於西元2009年(即民國98年)0月00日生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9)核字第128325號、128328號證明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判決書及生效通知書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乃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該事件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未違背本國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又上開判決內容以原、被告係自由戀愛結合的夫妻,在婚後的共同生活中,因雙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養,缺乏互相溝通,導致雙方的夫妻關係不和,現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不予答辯,對此不聞不問,說明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而判准兩造離婚,以及就兩造間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範圍所為之判斷等項,認事用法,核無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且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判決,揆諸首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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