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155號債權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肯尼工程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肯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肯尼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