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7號聲請人甲○○
號之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應徵得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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