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丙○○
巷11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132,61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嘉義縣○○鎮○○○段鹿安小段83
9、842號土地,而原告丙○○、甲○○對上開839號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皆各為12712分之10643及8分之1,則原告二人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應為:
㈠839號土地:2639㎡×500元×(10643/12712+1/8)=
1,269,6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842號土地:472㎡×1,900元×(10643/12712+1/8)=862,9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㈠、㈡合計為2,132,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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