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上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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