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1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曾艷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艷莊於民國107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2日止累計156,453元未給付,其中143,491元為本金;11,576元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艷莊於民國106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2日止累計24,461元未給付,其中21,352元為本金;1,723元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曾艷莊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2日止累計156,946元未給付,其中143,949元為本金;11,611元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曾艷莊於民國108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2日止累計54,385元未給付,其中49,043元為本金;3,956元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1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艷莊│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143491││6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艷莊│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21352││6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曾艷莊│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143949││6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曾艷莊│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49043││6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