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 張顏秀花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被告 張魯
張任荷美 謝丁淦 謝世伯 謝世甲 謝元桐 謝榮德 梁進文 梁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78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4,524.5㎡×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原告權利範圍574/10000=1,750,7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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