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昱仁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109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示日期均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示日期原記載為中華民國「108年10月12日」,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9年10月12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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