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五五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
桃園辛○○
桃園癸○○
桃園丁○○
桃園甲○○
桃園丙○○己○○
桃園寅○○
桃園乙○○
桃園子○○
桃園卯○○
桃園戊○○
桃園壬○○
桃園庚○○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二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三二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關於被告丑○○等十四人部分,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一卷、第二四六頁),公訴人在上訴書內記載其係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收受判決正本乙節,顯然與公訴人自行在送達證書上蓋用收受送達戳記之日期不符,自屬誤會。本件上訴期間計算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故本件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製作上訴書時,即已經逾越上訴期間,且該上訴書係遲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始送交原審法院,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王淑滿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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