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嘉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9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87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