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856號聲請人 李駿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