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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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原告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庚○○被告甲○○被告乙○○○○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國照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謝梨敏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