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王國論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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