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七號
聲請人茂新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碧珠 代理人 林志峰 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茂新貿易有限公司李│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松│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壹佰壹拾貳萬柒仟│AS0七0一五0││││碧珠│南分行││壹佰捌拾肆元│0││├─┼─────────┼─────────┼───────────┼────────┼────────┼──┤│2│茂新貿易有限公司李│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松│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叁拾萬元│AS0七二0六八││││碧珠│南分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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