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殺人既遂罪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陳志祥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