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震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704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楊震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震捷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有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而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年5月26日下午某時,在桃園市○○區○○○路○○○號「統一便利商店」憲訓門市內,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東 林口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震 捷彰 化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楊震捷玉 山銀行帳戶」),以宅急便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下稱「江先生」),並以電話告以密碼。俟取得上開帳戶之某詐欺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上開帳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致使 陳募 媖、 徐雅熙 、 詹雅筑 、 郭力瑛 分別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 陳募媖 、徐雅熙、詹雅筑、郭力瑛驚覺受騙,分別報警後,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徐雅熙、詹雅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暨郭力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楊震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募媖、證人即告訴人徐雅熙、詹雅筑、郭力瑛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105年12月23日彰東林字第105017
8號函暨檢附之楊震捷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12月27日玉山個(存)字第1051222284號函暨檢附之楊震捷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將其申辦之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江先生」,並告以密碼後,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財物之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等
4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中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被害人陳募媖雖有共4次之存、匯款行為,惟此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陳募媖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再被告同時交付上開「 楊震捷彰 化銀行帳戶」、「楊震捷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告以密碼供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行為僅1個,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等4人,侵害該4人之個人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
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思慮未果,竟交付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江先
生」,並告以密碼,而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被告之行為,將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兼衡本案被害人、告訴人之人數、遭詐騙金額等,暨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迄未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匯││││││款帳戶│├──┼───┼─────────────────┼───────┼──────┤│一│陳募媖│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5月27日下午5│105年5月27日│將新臺幣(下││││時3分許,先偽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下午5時52分許│同)29,989元││││司(下稱郵局)商城員工撥打電話向陳││(起訴書誤載││││募媖佯稱因其誤簽分期付款簽收單,而││為90,000元,││││增加了12筆分期付款的訂單,另一詐欺││應予更正)匯││││集團成員再偽以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入「楊震捷玉││││向陳募媖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山銀行帳戶」││││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致陳募媖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105年5月27日│將29,985元存││││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分別將右│晚間6時12分許│入「楊震捷玉││││揭金額匯入或存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山銀行帳戶」││││提領一空。├───────┼──────┤││││105年5月27日│將29,985元存│││││晚間7時37分許│入「楊震捷彰││││││化銀行帳戶」││││├───────┼──────┤││││105年5月27日│將10,000元匯│││││晚間7時46分許│入「楊震捷彰││││││化銀行帳戶」││├───┼─────────────────┴───────┴──────┤││證據│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④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⑤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徐雅熙│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5月27日晚間7│105年5月27日│將10,980元匯││││時24分許,先偽以某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晚間8時12分許│入「楊震捷彰││││撥打電話向徐雅熙佯稱其於網路購物時││化銀行帳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致其付款帳戶││││││會被連續扣款12次,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以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徐雅熙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正設定,致徐雅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證據│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詹雅筑│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5月27日晚間7│105年5月27日│將29,985元存││││時32分許,先偽以某網路賣家撥打電話│晚間8時36分許│入「楊震捷彰││││向詹雅筑佯稱其於網路購物時,因操作││化銀行帳戶」││││錯誤,而誤訂購2雙鞋,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以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詹雅筑││││││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錯誤訂單,致使詹雅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存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證據│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四│郭力瑛│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5月27日晚間7│105年5月27日│將8,985元存││││時23分許,先偽以網路書局員工撥打電│晚間8時53分許│入「楊震捷彰││││話向郭力瑛佯稱其有一筆奇怪之交易,││化銀行帳戶」││││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以郵局人員撥打││(起訴書誤載││││電話向郭力瑛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另存入10,000││││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交易,致郭力瑛││元至「楊震捷││││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玉山銀行帳戶││││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應予更正││││額存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證據│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鹿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