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明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明珠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苗栗市○○里○○00
0號。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6條均有明文。
二、查被告甘明珠前經本院訊問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且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命自民國105年2月5日起羈押。本院認為本案已於105年2月25日協商程序終結,雖尚有羈押之原因,惟依相當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認以限制住居之處分,足使被告自我約束,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苗栗市○○里○○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