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邱顯凱 法定代理人 阮芳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建│邱顯凱│渣打商銀苗栗分行│104年6月2日│5,000元│AA0000000││││台高級中學 劉漢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