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6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黃安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
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
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被告並須於庭期前10日提出答辯狀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彩華

更多裁判書